2005年5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合同暗中篡改 检方解开谜团
周芳

  最近,一起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检察机关的介入被法院裁定再审。
  1997年12月17日,嵊州市某信用社与史某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。借款)10万元,1998年12月10日到期,保证人为史冬初、张坚福、史仁达。信用社按约借款给史某,但未向保证人提供借款合同原件。借款期满)Rg后,史某只支付了部分利息,本金及其他利息未还。之后,信用社也从未通过任何方式要求3位保证人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。2000年下半年,信用社发现史某已经丧失了还款能力,并意识到保证期限已过,但为了追回借款,信用社主任黄某多次找到3位保证人,要求他们在一份关于史某对该笔借款延期还款的合同上签字,继续为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。要求遭到3保证人的拒绝后,黄某遂设法将原保证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用刀片刮擦添加为“自97年12月17日至2000年12月10日”,并据此向嵊州市法院起诉。
  2000年12月14日,在法院主持调解下,保证人因无法提供保证借款合同原件,被迫达成协议:由史某归还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,史冬初、张坚福、史仁达3位保证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2001年11月6日,因史某未能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,法院强制执行未果,遂对3保证人分别处以15天行政拘留。
  被拘留后,3位保证人从多名知道内情的人员中了解到实情。经再三坚决要求,信用社终于同意保证人查看该借款合同原件。史冬初发现合同上记载的“保证人保证期间自97年12月17日至2000年12月10日”中的“2000”是明显被人用刀片将原“98”削刮成“00”再在前面添加“20”篡改而成的。据此,史冬初向绍兴市检察院和嵊州市人大常委会申诉,该案被转到嵊州检察院办理。检察院民行科经过深入调查取证,终于查清了信用社篡改合同的违法行径。在事实面前,信用社主任黄某也承认。
  根据《担保法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保证人史冬初、张坚福、史仁达的保证期限已经超过,应当免除保证责任。且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依据信用社提供的经过伪造的证据进行调解,非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。据此,嵊州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,建议对本案予以再审。现该案已被法院裁定再审。